作者:Eric Proos,哈特律师事务所律师
如果你正在办理离婚,考虑这几个问题:在结婚期间是你的配偶一直管理家庭财务吗?你的配偶拥有你没参与的生意吗?你担心拿不到你另一半的财务文件吗?如果你面临这些问题,那么这篇文章将会为你指点迷津。
法律中的“披露”(discovery)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个获得潜在相关文件的途径。在必要情况下,可以通过披露程序去获取相关证据,从而进行合理的计算最后得出相关信息。这篇文章将对离婚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披露加以讨论。但需要说明的是,本文将不会强调此过程中当事人的诚信义务问题,因为加州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规定。
披露是任何诉讼中各方寻求相关信息以支持或阻碍案件的一步,同时这也排除了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。当你或你的律师进行披露时,必须要遵守一些特别的披露法,下文也会对此加以说明。
一种书面披露形式是一般常规质询书(Form Interrogatories FL-145)。常规质询书是经司法委员会通过的,意味着这些问题遵守披露规则。这些问题通常是询问基本背景和财务信息。如果你的另一半在整个婚姻中控制或管理财务,这张问卷是非常有用的。
另一种书面披露形式是特别质询书(Special Interrogatories)。与常规质询书不同,特别质询书不是由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或未经司法委员会审核。特别质询书必须遵守披露法律,提供关键词的精确定义,是为寻求答案而精心设计的(这种披露可能需要律师花费一年的时间,因此在披露期间及时联系律师是比较明智的)。特别质询书能凭借人名找出任何相关信息,包括所有围绕案件的事实,相关文件的日期和标题,以及常规咨询书没有涉及到的额外的财务信息。
然而,披露法对特别质询书的问题有数量上的限制,辩方可能会提出这一点。如何绕开这些限制,增加额外的特别质询问题,达到最大程度的披露,我们的律师可以帮你找到对策。
第三种书面披露是请求出示文件(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)。这种披露也同样需要花费时间去掌握你想要的精确信息。与特别质询书相同,请求出示文件也必须要遵守披露法并提供精确定义。在离婚过程中,一方可能请求对方出示任何婚姻期间的文件,如所有银行记录,离婚期间的律师账单,商业记录,房地产记录,纳税申报表等。
第四种书面披露是请求承认(Request for Admissions)。同样,请求承认也需要遵守一些披露法,提供定义,而且必须谨慎操作。如果当事人肯定地回答了请求承认的问题,那么在未来诉讼中这些答案可以作为呈堂证供。因此请求承认必须要小心且明智地使用。
如上所述,在披露程序中一方可能会传唤对方的银行文档、商业记录等。寻求证据的一方在提出要求时必须遵守州法。虽然传唤证据需要花费一笔额外费用,但这对寻找完整纪录十分有利。毕竟对方不一定保存有很多年前的纪录。如果你觉得传唤证据对你的案子有力,那么你需要在一些文件尚在有效期时及时联系我们的律师。
综合来讲,披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,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。这篇文章仅讨论了广义上的书面披露,没有涉及到披露过程中可能有其他行为和听讯。因为法律对不同形式的披露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,我们的律师可以帮你在法律限制内实现有效的披露结果。
最后需要说明,本文非法律建议。如果你正面临上庭,或者想了解更多关于披露,或者需要律师协助你完成披露程序,请联系哈特律师事务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