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24章有两项条款对潜在原告进行了特别的义务规定。如果伤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这两项义务,其向ICBC提出的索赔有可能被驳回。
第一,在你因肇事逃逸事故受伤后,你需要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ICBC。
第二,你需要作出合理的努力去查明肇事车辆拥有者或肇事司机身份。这里的合理努力取决于很多因素,包括事故在哪里发生, 是否有目击者,是否受伤或是受到惊吓,是否有警察参与等。
以下我们将给出一些ICBC拒绝赔偿肇事逃逸的案例。如你所见,如果伤者没有履行上述义务,ICBC完全可以拒绝伤者索赔。除此之外,如下案例也说明了时间的敏感性。如果你遭遇肇事逃逸,紧急联系律师是非常重要的,他/她可以指导你采取哪些行动可以保证你索赔成功。
案例一: Dobb v.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British Columbia
1989年9月13日,原告在杜华逊区域主路骑自行车时被一辆车撞倒,司机驾车离去。事发几天后,原告返回事故现场并告诉周围几家小商店的店员他被撞了。但是他并没有继续追踪消息,也没有尝试去找目击者。出事时他不知道自己作为骑行者能得到保险赔偿。因此直到事故发生两个月后,他通过咨询律师才意识到应该向ICBC报案。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到1990年1月期间,他都没有向警方报案,也没有在出事地张贴布告或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寻找目击者。尽管最终法庭发现是肇事司机全责导致原告受伤,他的索赔仍被驳回了。
案例二: Willey v. John (Jane) Doe et al
此案中,原告声称1997年3月25日他被不明车辆后车追尾而冲下道路。事故发生后原告扔下自己的车去了医院。在入院三天期间他接受了警方的讯问并告诉警方他被追尾了。但是直到1997年9月2日他才向ICBC报案,在此期间也没有去寻找肇事司机。他以为警察会去调查事故,但并没有向警方确认。因此他的索赔被驳回了。
案例三:Akbari v.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British Columbia
此案中,原告被不明车辆追尾后撞上了交通灯,事后肇事车辆逃逸。事故发生在深夜,警方到达现场后原告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描述。事后原告在事发地张贴了布告。ICBC辩称原告应该在事发地附近的连排住宅旁蹲守监视,等待肇事车辆再度经过。法院驳回了ICBC的辩诉,并表示原告没必要做徒劳无功的努力。
案例四: Holachuk v. ICBC
此事件发生在北Delta。原告在高峰期被一辆拖拉机挂车撞了。卡车司机与原告进行了交涉但在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前离开了。ICBC辩称原告没有记下卡车司机的特征,如姓名和车牌号码。但是法官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处于震惊、困惑和不知所措的状态中,她没想到卡车司机会在警察到达前逃走,因此要求她记住对方的信息是不合理的。
Nelson v.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British Columbia
在此案发生在本拿比。原告在过人行横道时被撞倒,小货车迅速逃离现场,因此她没有得到任何信息。在事故发生后的9个月时间内,她没有采取任何相关行动去确认司机身份。因此当她向法庭申诉时,被告知一切都太晚了。
Nicholls v. Emil Anderson Maintenance Co.
此案中的原告是一名摩托车主。他在Mission地区的一条公路上因一滩泄漏的柴油而滑倒受伤。除了向警方报告事故之外,原告没有采取其它措施去查证泄漏柴油的车主。ICBC辩称原告应该在邻里讯问并在公路上张贴布告,并在报纸上发布广告。然而法庭驳回了这些说法,认为事发地属于偏远郊区,不可能有居民目睹了柴油泄漏。